公告本所辦理補助社區社團發展活動經費
一、申請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1月15日止。
二、資格條件:
(一)已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已核備之守望相助隊。
(三)於苗栗縣政府登記有案,且會址設於本鎮滿兩個月以上正常運作之社團。
三、審查方式:
(一)採事前審查、先到先審原則,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二)每案之申請應由申請單位自籌經費百分之五以上經費配合。
(三)未依章程定期召開會員大會,不予受理補助。
四、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一般活動、課程:每次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萬元。
(二)觀摩參訪活動:依申請計畫內容配合重點政策,審酌參與人次、項目、合理性及本所預算等情形依專案性質,簽請首長核定金額。
(三)專案性及回饋金補助案件:依其性質專案辦理,不受補助金額及項目限制,惟回饋金應依運用規範辦理。
五、補助項目:
場地布置費、器材租金、印刷費、文宣資料費、印刷費、茶水費、誤餐費、講師鐘點費、雜支、車資(依活動性質視個別計畫核定)。
六、全案預算概估:新台幣475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同時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附件:
一、苗栗縣後龍鎮公所推展社區、社團發展補助要點
二、「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