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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法化宗教建築儘速合法化宣導

  • 發布單位:財行課

  • 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規定,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後,屆時除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之範圍,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外,現行都市土地將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進行管制,據該署目前規劃方向,既有容許宗教建築使用之土地,即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原則得免經申請繼續使用。
  • 基於一般農業區農業用地、山坡地保育農業用地及其他非屬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非都市土地尚可申請變更作宗教建築使用,請轄內位於上開類型土地之未合法宗教建築,儘速依現行法令規定提出申請,早日完成土地級艦住合法化,以維護其土地使用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