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本縣既存畜牧設施補請建築執照之罰鍰降低至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期限,展延至115年4月30日止,請貴會(班)轉知所屬會(班)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布單位:農業課

  • 依據社團法人苗栗縣養豬協會112年11月22日苗豬會紅字第112148號函暨本府農業處113年3月13日會簽結論辦理。
  • 為輔導本縣既存畜牧設施補辦建築執照,使設施全面合法,並減輕農民補辦建築執照之經濟負擔,本縣既存畜牧設施補辦建築執照之罰鍰,由原處以建築物造價之千分之五十降低至千分之一期限,展延至115年4月30日止,本案截止期限以申請人向本府建管單位送件補請建築物執照之日期為準。
  • 有關補辦建照部分,坐落於農業用地上之畜牧設施,如有畜牧法第8條第2項登記事項變更時,仍應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先行向主管機關申請容許使用同意書,始得補辦建照;另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規定,該辦法98年3月16日修正施行前已申請容許使用,並依原容許使用同意之內容建築使用者,得依原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