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養殖漁民於113年5月31日前辦理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作業,如說明,請查照。

  • 發布單位:農業課

  • 依據「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辦理。
  • 放養申報資訊涉及各項養殖漁民權益及福利如下:
    • 天然災害救助(現金救助、專案補助、貸款等)基準。
    • 節能、綠能、高效之養殖漁機具補助基準。
    • 輔導漁業經營貸款基準。
    • 產銷履歷申請基準。
    • 農業動力用電補助基準。
    • 漁會及產銷班設施補助基準。
    • 未經加工與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衛生證明。
    • 外銷(歐盟、澳洲、大陸等地)冰鮮、冷凍魚貨來源證明或產地證明。
  • 請申報人應於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自行或委託他人(含漁業(民)團體),向養殖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