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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堵重要動物疫病傳播及爆發,接獲業者通報,應立即採取相關防疫措施及進行通報作業,以降低疫病散播風險,並維護整體產業安全,詳如說明,請查照。

  • 發布單位:農業課

  • 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8月30日防檢一字第1131862648號函辦理。
  • 有關接獲業者通報發現疑似甲類動物傳染病,請立即通知本所,將於2小時內至現場執行臨床檢查、採樣送檢及移動管制等防疫措施並通報防檢署,並請協助提供現場基礎調查資料,包含:
    • 基本資料:包含畜主資料、發現及通報時間、飼養種類、頭/隻數、地點、有無施打與通報疫病有關的疫苗等。
    • 現場疫情描述:包含何時發現、如何發現、發現後有何變化、發生隻數、種、肉、公、母、仔發病隻數等。
    • 臨床檢查結果:臨床病徵及樣態描述等。
    • 採集樣品種類:拭子、血清、內臟、皮膚、肌肉等。
    • 執行防疫措施:移動管制、消毒、病媒管控等。
    • 基本疫調:場內風險因子、上下游關聯場、周邊場等。
  • 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獸醫師法相關規定,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甲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24小時內向本所。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其屬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