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因執行業務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筆數達1萬筆者,應依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採行資訊安全措施

  • 發布單位:財行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