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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後龍鎮公所農業推廣經費補助要點

公告本所辦理補助農業推廣經費

  • 一、申請期間:自每年1月1日至11月15日止。
  • 二、資格條件:本鎮農民團體。
  • 三、審查方式:
    • (一) 本所受理補助申請,審核實施計畫書時,依下列原則為之:
      • 1. 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 2. 含經費概算明細表(預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自籌款亦應列明。
      • 3. 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活動績效。
      • 4. 有助於農業發展及農民受益說明。
      • 5. 補助標準及配合款規定(詳見附件補助要點)。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 1. 實施計畫內容違反相關法規,或申請補助之單位違反相關法規足以影響計畫之合法性者。
      • 2. 有其它違反法規之情形者。
      • 3. 有關團體、組織年度內未依相關法令及章程規定運作者。
  • 四、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酬勞費、器材租金、交通費(運送人員及器材)、膳雜費、主持費、材料費、品嚐費、宣傳費、雜支、獎盃(牌、座)、宣導品及與活動相關之必要性費用,其各項費用基準依各項法令規定範圍內報支。
  • 五、全案預算概估:新臺幣45萬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同時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附件:苗栗縣後龍鎮公所農業推廣經費補助要點